
如果是自己想跳,跳得動就跳,不用糾結。
有人會說:廉頗老矣,尚能飯否!
有人會說:書生老去,機會方來!
看自己屬于哪一種,并根據自己的職業所長來選擇。

曾經,某個HR群里面有個有意思的討論,說做HR的職業盡頭什麼?
有人說,男HR的職業盡頭是保安,女HR的職業盡頭是保潔,退休后不是做保安就是做保潔。
玩笑歸玩笑,現實確實是殘酷的。
一般的職業,退休前后確實沒有好的再就業選擇,但有一些特別的職業,是歷久彌香的,其中專業技術類如醫生、律師、科研人員、工程師;知識服務類如心理咨詢師、培訓師(職業技能培訓師、企業管理培訓師等);文化藝術類如作家、劇作家、畫家、書法家、文物鑒定師;商業金融類如精算師、投資顧問、財務顧問等。年齡大了反倒是優勢,即便是退休后項工作的話也閑不著。
其實,只要自己愿意做,創業也好、打工也好、帶娃也好,做什麼無所謂的。這般年齡了,開心就好!
話說回來!如果是自己不想跳,單位逼著跳,不好意思!咱有法律武器,55歲這個年齡法律有特別關照的!

不廢話!直接上法條!
55歲,不考慮延遲退休的情況下,在勞動法律層面上有特別的保護,對于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連續工作滿十五年的,有以下特別保護:
一、勞動合同方面
1. 禁止解除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如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等情況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等情形)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 合同續延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即續延到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依據國務院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3、經濟補償賠償方面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除了違法解除的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4、其他方面(勞動仲裁等程序上)
如果涉及勞動糾紛進行勞動仲裁、訴訟等程序,對于臨近退休的勞動者,勞動仲裁機構、法院等部門通常也會考慮到其特殊情況,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糾紛協調解決等方面會更注重公平合理以及對勞動者權益的維護和保障方向傾斜,以確保勞動者在退休前的工作和生活穩定。
